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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
嫡妻:也称正妻,指元配(也就是第一次娶的妻子)。
与嫡妻相对的是庶妾,何人为嫡何人为庶要看该女子是否为明媒正娶,但何时明媒正娶也没有一定之规。
嫡庶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子和姬妾之间的地位天差地别,这种差别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别在唐宋以前比较重要,在清早期一度曾实行过“三妻四妾”制度,几个妻子平起平坐,后来满族逐渐汉化,又实行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是清初,一夫多妻也只流行于贵族阶层,平民多为一夫一妻,称“匹夫匹妇”。
正常情况下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里面,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称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但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平妻
平妻:是一夫多妻制下的一种亲属称谓,即一位以上的正妻称为平妻。
平妻制,又称两头大或多头大,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正房(正妻)对等。
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正妻行妾礼,所生子女也是嫡子女,与正妻所生嫡子女享有基本等同的继承权(但非完全等同,正妻所生的嫡子女拥有优先继承权,平妻所生的嫡子女次之),平妻地位也不及正妻,仍需称正妻为大姊(大姐)。
在清朝,有时会出现一个男人拥有“多位平妻”的现象。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书有明确记载,所谓三妻,是指春秋时期齐国君主的一段佳话。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称三妻。
古代极贵之人确有三妻,即:正宫、东宫、西宫;四妾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
很多小说都说:古代实行三妻四妾制,男人有一正妻、二平妻。其实“平妻”这个词从来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没有这种说法。
我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一夫一妻”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原则,《春秋·隐公五年》中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东汉]班固编写的《白虎通义》就曾说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但从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制,始于西周,为其后的历代法律所继承。普遍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秦汉以前有媵的说法,“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 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齐国,同姓之卫鲁晋等,必以宗女媵之。贵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从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看到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
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
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九律》中也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虽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嫡之风尤盛,当然唐朝女性对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国各朝代中也是相当高的。《旧唐书·王毛仲传》:“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安禄山事迹卷》:“(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合璧事类》:“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发生纠纷闹到官府,官府仍会依法处理。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 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而元代的规定《通制条格》:“至元十年,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之制,民间婚姻聘材内一款,有妻更娶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
明、清时期商人地位提高,由于商人经常出外经商,已婚的商人往往于其他地区再娶妻,又分与元配同住和另外置宅安置的,另外置宅安置的又称外室,但是这所谓“娶妻”是不被法律与世俗承认的。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明代律法上没有平妻。所谓平妻就是个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 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但同时刑部说帖亦云:“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制,系指其夫并未兼祧两房 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而言。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
又云:“查人情莫不爱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综上可见,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于是礼法要别先后而定名分,只承认先娶者为妻,而认为后娶者为妾。若是发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问题时自应以妾科断。
中国古代除唐代的并嫡与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兼祧比并嫡更为严格),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为。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规定了妾的极低地位。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当然妾的来源也有多种,由高到低排列为:
1.名门所出的庶女;
2.平民白丁的女儿;
3.通房丫鬟抬的妾;
4.赤贫之家卖的女儿;
5.戏子妾;
6.妓女妾。
前2种是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记了妾书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属成员,算半个主子,相当于小说里所说的平妻,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妾。后面几种,是妾婢,非常低贱,类似于奴婢。
至道光末年,国家混乱,对正妻与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松。往往娶旁妻亦同鼓吹、官轿,这才有了正妻与平妻"两头大",或称"对房"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认可。
平妻是商人中传出来的东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顾及名声的礼义之家是很让人看不起,是败门风的行为。士农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们弄出来东西是不被社会主流承认的。
平妻,只在下层社会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顾及名声的礼义之家,是极少可能出现平妻的情况。
庶妻
庶妻: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称作姬妾。
按地位从高到低分为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和妾,另外还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多为婢女或妓女等贱民女子,近似现代的情妇,有时也被称为妾,或称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后世鲜见。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经过正式仪式所纳的妾又称为侧室。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宠姬,近似情妇。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只是没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的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典故
妻子这一称呼,据说源于唐代的一段故事。
唐代有一个名士,名叫麦爱新,他看到自己的妻子年老色衰,便产生了嫌弃老妻,再纳新欢的想法,并写了一副上联放在案头:“荷败莲残,落叶归根成老藕。”被他的妻子看到了,妻子从对联中看到了丈夫弃老纳新的念头,于是便提笔续了一副下联:“禾黄稻熟,吹糠见米现新粮。”以“禾稻”对“荷莲”,以“新粮”对“老藕”,不仅对得十分工整贴切,新颖通俗,而且,“老藕”与“老偶”谐音,“新粮”与“新娘”谐音,饶有风趣。
麦爱新读了妻子的下联,被妻子的才思敏捷和爱心所打动,便放弃了弃旧纳新的念头。妻子见丈夫回心转意不忘旧情,乃挥笔写道:“老公十分公道。”麦爱新也挥笔写了下联:“老婆一片婆心。”
详细解释
男人配偶
(1)《诗经·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
(2)杜甫《新婚别》:“结发为妻子,席不煖君床。”
(3)《三国志平话·卷上》:“学究妻子又来送饭,不见学究回来,告与公公得知。”
(4)《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老夫当日认假为真,虽妻子跟前不敢说破,其实所称八拜为交,皆虚言耳。”
(5)杨朔《潼关之夜》:“‘我一定打游击去,决不后退!’丈夫坚决地说:‘我一定追随着你。妻子也不曾动摇。”
妻子和儿女(古文称呼)
⑴《孟子·梁惠王上》:“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
⑵《史记·五帝本纪》:“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瞽叟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避逃;及有小过,则受罪。”《史记·孝武本纪》:“(李)少君者,故深泽侯入以主方。匿其年及所生长,常自谓七十,能使物,郤老。其游以方遍诸侯。无妻子。”
⑶《后汉书·吴祐传》:“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
⑷《百喻经·水火喻》:“入佛法中出家求道,既得出家,还复念其妻子眷属。”
⑸ 柳宗元《愬螭文》:“父母孔爱,妻子嬉兮。”
⑹严有禧《漱华随笔·吴门贫妇》:“吴门一人家,有妻子而极贫。”
⑺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晋· 陶渊明《桃花源记》
⑻却看妻子愁何在。——唐· 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
称谓
皇帝:皇后
官员:夫人
秀才:娘子
表示尊敬:太太、夫人、太座、令夫人、令阃(旧时用语)
通俗口语:老婆
老人:老伴、老奶奶
已为人父者:孩他娘、伢他妈
中国大陆:爱人
表示亲昵:心肝、宝贝、亲爱的
表示“女主内”:家里的、屋里头的、执帚、内子、内人、烧锅的
谦称:拙荆、贱内、内贱(内襟)
其他:堂客、媳妇、牵手
出处
《说文》[妻]的解释为“从女从工,又持事妻职也”。
最早见于《易·系辞》:“人于其官,不见其妻。”但妻在古代不是男子配偶的通称。《礼记·曲礼下》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庶人曰妻。”看来那时的“妻”只是平民百姓的配偶,是没有身份的。后来 “妻”才渐渐成为“所有男人配偶的通称”。
注意
“妻子”的“子”在不读轻声时的意思是:指“儿女”,也就是统称“妻与子(儿女)”。
古今对妻子的称呼: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如“嫡妻”“庶妻”“续妻”“爱妻”“恶妻”“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美妻”“艳妻”“亡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内人、贱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