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释义
词目:有限拼音:yǒu xiàn
基本解释
1. [limited;finite]∶对范围、数量或时间长短有限制的
2. [slender]∶数量不多;程度不高
为数有限
诸侯之地有限。——宋· 苏洵《六国论》
详细解释
1. 有限制;有限度。《文选·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涂路虽局,官守有限。” 李善 注引《孟子》:“吾闻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 唐 杜甫 《前出塞》诗之六:“杀人亦有限,立国自有疆。” 宋 苏轼 《孔毅甫妻挽词》:“那将有限身,长泻无益涕。” 清 严有禧 《漱华随笔·杨石斋》:“人家气数有限,今尽发洩如此,人以我为宗之庆,我忧方大耳!”
2. 指数量不多;程度不高。
晋 陶潜 《与子俨等疏》:“疾患以来,每以药石见救,自恐大分将有限也。”《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公若到公府,罪犯有限,只是这官职有累。” 丁玲 《韦护》第三章:“然而她却有比丈夫还高兴的地方,就是她亲戚多给了她不少钱,仅仅为了有限的一点伙食。”
3. 哲学范畴。指有条件的、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一定限制的、有始有终的东西。相对于“无限”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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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资产包括多个方面:一是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三)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