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宗法制度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概念说明
家庭
2012年3月国内外学术界对“家庭”(family)一词并无完全统一的定义,但大致概念还是相似的。美国社会学家伯吉斯(E·W·Burgess)和洛克(H·J·Locke)在《家庭》(The Family,1953)一书中提出:“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方面的联系所结合起来的人们的群体……”。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家庭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辞海》的解释:“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
从家庭的结构分析,学术界一般将其分为两大类。其一,由丈夫、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两代人组成的小群体,称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其二,三代或三代以上的多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较大的群体,称为“扩展的家庭”或“扩大的家庭”(extended family)。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G·P·Murdock)在《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1949)一书中这样表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构成,这些核心家庭通过双亲与子女关系的延伸而结合在一起,……即把已婚的成年子女的核心家庭与其家长的核心家庭结合起来。”此类家庭实际上就是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亲属集团。
中国古代,“扩展的家庭”长期而普遍地存在,有时还形成数百上千人聚居一处的情况,古文献上称“族”,也称“宗族”、“家族”,据东汉经学名著《白虎通》记载:“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2012年3月学术界习称之为“家族”或“宗族”。对此,徐扬杰在《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的解释很有代表性:“家族,又称宗族。……简单的说,家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可见,“家族”与“宗族”可以混称,二者并无本质差别。不过,学术界也有人为了方便区别,习惯上将“核心家庭”(即习称的个体小家庭)称为“家庭”,将规模较小或一般的家族称为“家族”,将规模较大、人数众多的家族称为“宗族”;或将早期的具有宗法性的家族称为“宗族”,将近代以来的家族称为“家族”。另外,也有人称家族为“大家庭”,如学术界习称中国传统的家族为“父家长制大家庭”或“父系家族”。
所谓“家族制度”,综合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家族形态和家族结构;其二,围绕家族而确立的、被认同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2012年3月学术界的家族制度研究大致涉及以下方面:家族的形态与结构;家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家族成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家族内部的习俗、礼仪与规范;家族组织之间以及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等等。
中国起源
人类社会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家庭、家族和以地缘关系联系的社区为经纬组织而成的。虽然人类生存必定以一定的血缘组织和地缘组织为前提,但二者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各个民族是不同的。中国古代,血缘组织的家庭、家族非常发达,而地缘组织的社区相对微弱。因此,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血缘气氛浓厚,血缘组织对国家制度与政治思想影响之深世所罕见。
人类进入文明门槛之前,经历了漫长的氏族阶段。氏族制度大约起源于旧石器时代,一般认为,氏族的第一个阶段是母系氏族阶段,然后逐渐转化并过渡到父系氏族阶段。就中国的情况看,大约在距今5000年左右,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地区已处于新石器时代的后期和原始社会的末期,氏族组织已普遍转化为父系氏族。父系氏族制度下的基本社会单元为“父系家族”,也称“父家长制大家庭”,一般由三四代或更多世代的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所组成。[1]
人类文明演进的大致趋势,是社会组织关系的主体由血缘向地缘进化。这一点,在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上都体现出来,不过,由于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而表现出形态上的差异。如古希腊是由血缘政治转变为地缘政治的典型。与古希腊不同,中国氏族社会的解体,是在另一种经济生活背景下进行的。中国的先民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间,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人们世代相沿,大体稳定地聚族而居。这种生活方式培养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一种特别执著、深厚的情感。正因为这一点,与定居农业紧密结合的父系家族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得以长期保存。于是,中国在进入文明之域,建立国家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血缘纽带的解体,远不如古希腊那样完全而充分。中国早期的国家,并没有以地缘取代血缘,按地域来划分其国民,而是采取地域组织与血缘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始氏族社会的胎记。因此,从国家外部形态讲,建立在部族及其联盟之上的众多方国,成为当时“天下”的重要特征;从国家内部结构讲,家族组织不仅是从事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单位,而且与国家行政系统相结合,构成“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上述特点,在夏、商、周的建国过程中展示得十分明显。
中国跨入文明社会,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开始,阶级对立产生后,阶级对抗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转变,引起氏族部落成员的反抗,而夏王则凭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各部族方国的征服和压迫。然而此时,不论是夏人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部,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基本上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16世纪,商人在氏族血缘组织继续留存的情况下取夏而代之,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公元前11世纪,周人取商而代之,建立周朝,其大体过程以及西周的社会结构与夏、商颇为相似。可见,在建立国家后的阶级社会中,作为父权制血缘性亲属集团的“家族”(或称“宗族”)是由氏族社会后期的“父系家族”演变而来的。当然,二者也有区别,氏族社会的家族尚保留一定的“原始民主”遗风,而阶级社会中的家族,其家长已具有至尊的统治权和支配权。冯尔康等在《中国宗族社会》一书中对后者是这样表述的:“有共同的明确的父系祖先,在组织结构上,它是多级的,它包含着一个主干家庭与由其分化而成的小家族及这些小家族再分化而成的更小的亲属组织,彼此间保持着某种形式的宗教的经济的联系,在这种宗族内各级族长在本族内具有支配与统治族人的地位,表现出至尊的父家长权。”
随着“家族”的起源、演变和成形,相应的“家族制度”也逐渐形成,中国早期国家的家族制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宗法制度”。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所谓的“礼”,应当包括宗法制度,既然周礼因革夏、商而来,类似的宗法制度应当在夏、商已经存在。但孔子又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论语·八佾》)显然,由于资料缺乏,孔子也无法讲清楚夏、商家族制度的具体细节。夏的家族及其制度,2012年确实已无法详知,但商的宗法制度在21世纪已有所揭示。有关宗法制度何时起源的问题,原先最有影响的是近代学者王国维的观点,他认为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商代还不存在宗法制度。但当代学者经过多年研究,已证明王国维的看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2013年多数学者已不再信从。商代存在宗族组织应无疑义。卜辞屡见“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名称,而多子族与王族有血缘关系,实际上就是王族的分支,商王与多子族宗族长的关系,如同后世的大宗与小宗。就继统法而言,商代其实是以父死子继为正统、为常态的;而兄终弟及只是例外,并且须依照长幼次序,这本身也符合宗法精神。就区分嫡庶而言,商王祭祖重直系而轻旁系,证明立长立嫡之法在商代已经存在;卜辞中商王每称死去的父王为“帝”,而从不称旁系先王为“帝”,也是嫡庶之别的明证。此外,考古发掘证明,商代已有比较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既然商代存在宗族组织,宗族内部的继统法以传子为主,并由此产生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商代已经存在宗法制度是毫无疑问的,至商代晚期更臻于成熟。
至西周,宗法制度已完全成熟,且非常完备而发达。与商代相比,其突出特点是与行政制度的结合,最高表现是君权与宗权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王国维总结西周宗法制的三大原则为嫡长子继承制、宗庙祭祀制和同姓不婚制,当代学者认为分封制也是西周宗法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相关概述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详细介绍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嫡与庶
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儿子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儿子(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嫡庶的划分标准
嫡庶的划分标准如图所示:
妻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承
嫡子
妻(正配) 三哥(20岁) 嫡长子
六哥(14岁) 嫡次子
嫡子
庶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 庶长子
四哥(19岁) 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 庶次子
五哥(15岁) 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分封制度
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其具体办法是:一、周王朝的国王以都城镐京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此谓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各路诸侯。但这些封国面积很小,实质上都是一个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个封国加起来的面积也没有王畿大。这就保证了中央对封国的绝对控制权,诸侯国象群星捧月似的,环绕拱卫着王畿。
同姓封国
凡是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块土地,在那里建立封国,此即同姓诸侯国。周初,先后分封了71个诸侯国,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国者15 ,姬姓立国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铎于曹(今山东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国。
异姓诸侯
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封少数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于齐;二是分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乱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后裔东楼公(姒姓)封于杞国,伏羲氏的后裔(风雄)封于宿国。周武王又将已灭国商纣王之子武庚(子姓)封于宋国,以示政治安抚。后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被周公平息,改封纣王庶兄微子启于宋国。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中央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如图: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公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侯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嫡 子
伯 爵 伯 爵 伯 爵 伯 爵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嫡 子
子 爵 子 爵 子 爵
小 宗 大 宗
庶 子 嫡 子
男 爵 男 爵
小 宗
庶 子
平 民
周初诸侯
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等级 爵位 法定面积 举例
一 公国50平方公里 齐、鲁
二 侯国 35平方公里 晋
三 伯国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国 25平方公里 黄、罗、祝、邾
五 男国 25平方公里 许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萧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
总结说明
由上,我们可以提出:
⑴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
⑵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
⑶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
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宗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图示:
嫡长子(大宗)——承袭王位
周天子嫡长子(大宗)——承袭国君
众庶子(小宗)——分封诸侯 嫡长子(大宗)——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演变的影响有:
一、宗法制导致中国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指的是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汉儒又总结了“妇女七出”,这七条都是因为违反了宗法原则。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后连姓氏都要随夫,因此也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某些专业技艺、技巧方面有家规行规,如“传子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礼记·郊特牲》言:“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从政治权利方面体现,则是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且也不传给女性的后代,因此,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在历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统,遭到满朝官吏的非议,史家的谴责,但在欧洲、印度,女皇、女王是很普遍的。
二、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
宗法制明显体现宗族森严。封建社会,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对祖先的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对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严肃、最重的礼制,“礼有五论,莫重于祭”。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场所,还是向宗族成员灌输家规、族规的场所,所以祠堂起强化家族意识、维系家族团结,在精神上起到训导家族尊宗的作用。家谱是家庭的档案、经典、家族法规,主要起到止战乱、流动所导致的血缘关系的紊乱,防止家族瓦解的用,还是解决家族纠纷,惩戒不孝子孙的文字依据。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最主要标志是族权,族权对中国历史影响颇深,成为套在中国人民脖子上的四个枷锁之一。族权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族权在宣传封建伦理,执行封礼法上有独特的功能。族权凭借自己的血缘宗法制的特点,比政权赤裸裸的灌输显得更加有效更容易起到管摄天下人心的作用。⑵族权在强制执行封建礼法方面,其威力往往在地方官员之上。因为族长与家族成员有着血缘关系,所以他们比官吏更贴近家族成员,他们可以对家族成员毫无顾忌地施加教化,甚至对违规的成员实行处罚。⑶族权在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方面,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职能。如:农民发动起义时,族权就起到补充政权的功能。东汉末年的部曲,清朝的团练、乡兵就是族权维护封建统治的表现。⑷族权以血缘亲属关系掩盖阶级关系的优势,有效地粉饰封建政权阶级压迫的本质。如从东汉末到南北朝这段历史,中国出现了四分五裂的状态,这种状态显然与族权的强大有密切的关联:社会上出现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宗主、壁主等族权组织形式,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自治的乡土社会,就像古代所言“山高皇帝远,村落犹一国”。
三、宗法制导致中国出现“家国同构”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何谓家国同构?即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周易·家天下》)。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唐书·礼三本》)。对此,马克思说:“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各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家国同构可以看作父亲为一家之君,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国与家是彼此沟通的。因此,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礼记·杂记》)的说法。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中国古代《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
四、宗法制对现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宗法制实际上是以种群为区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识的团体,这是一种原始的组织结构,但就是这种原始的结构至今还影响着现代中国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如果将这些碎片拼凑起来,就不难发现诸多所谓“中国特色”现象的精神根源。
中华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经纬万端无非就是一个“德”字,而这种“德”就始自于宗法制。宗法制习惯依托于道德去组织和管理族群,因为他们发现在对族群的管理中法律显然过于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预下,许多事情的处理不但能变得高效,而且更灵活且具备相当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了宗族制度的首选管理方式。现代社会我们观察生活,依然不难找到这种道德标志和体系,“尊老爱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实与“君臣父子”并无二致,而“君臣”与“尊老”也并无二致。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废除了帝制,上下级之间的尊卑关系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与尊老的道德关系依然牢固,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道德价值,其实其内在逻辑与君臣之尊卑无异。[2]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谏制度,而言谏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与仁义作为首,下者可谏上,故有曰当仁不让,就算君臣,父子,师生当遇上违背之事,亦以律义当头,成为中国独有的制度。而言谏制度亦规范天子之谕,下臣可以当朝律例,阻止皇帝进行违反律法的行为。然而于西洋社会上从来无此制,以致欧洲社会一直处于封建社会直至工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