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海关法律:《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正,2001年1月1日实施。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等。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海关总署 效率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审批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检查权
a. 检查权人、货、物、工具、场所,
PS:检查运输工具进出境: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有走私嫌疑:
①监管区和海关附近规定地区内 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
② 地区外的 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 查验权货(径行)
c. 施加封志权,
d. 查阅复制权单、证,
e. 查问权人
f. 查询权钱(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g. 稽查权资料 (稽查≠检查,稽查权有效期3年)
4) 行政强制权
a. 扣留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 24小时~48小时,扣留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b. 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c.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不宜长期保留的,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强制扣缴是种补救措施
(超期未缴纳税款的,需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e.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种预防措施,冻结财产
f.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g.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5) 行政处罚权 (走私文物,不论多少,都按走私罪处理)
6) 其他权力(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击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适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海关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2) 直属海关 职责:①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②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领导隶属海关开展作业。
3) 隶属海关
4)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 海关总署缉私局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
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 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开设院校
海关院校:上海海关学院
二级学科·公共管理类专业
▪ 110301:行政管理▪ 110302:公共事业管理▪ 110303*: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 110304*:土地资源管理▪ 110305W:公共关系学▪ 110306W:高等教育管理
▪ 110307W:公共政策学▪ 110308W:城市管理▪ 110309W:公共管理
▪ 110310S:文化产业管理▪ 110311S:会展经济与管理▪ 110312S:国防教育与管理
▪ 110313S:航运管理▪ 110314S:劳动关系专业▪ 110315S:公共安全管理
▪ 110316S:体育产业管理▪ 110317S:食品经济管理▪ 110318S:应急管理
▪ 110319S:海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