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鉴证
鉴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包括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
合同鉴证
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四)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
一九八七年后,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当时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措施。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该办法属行政规章。
按照该办法,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按照规定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劳动法》(1995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规颁布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生效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上作为鉴证机关及鉴证人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2007年11月9日公布并于该日生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该文规定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予以废止。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驱动,虽然各省在制定示范文本时在内容上已不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盖章并签署意见,但各地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仍在文本最后加入了“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的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按当事人的约定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必到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也节省了鉴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