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处罚违法者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被罚款时所缴纳的钱

相关区别

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具体介绍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而拒不协助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罚款

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词条信息

  • 浏览次数: 1260 次

  • 更新时间: 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