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是指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警察机关中,依法代表社会主义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基本特征
1、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维护者和执行者。
2、人民警察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武装性是警察重要特征之一。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决定了警察人员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必然。因此客观上导致发生暴力冲突也是必然的。这种具有暴力性质冲突的对抗性,就需要警察人员除了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外,还必须要具备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在交通、通讯、警械、武器等物质装备上具有一定的保障。形成既能快速反应,又能抗击和镇压一切暴力行为的战斗组织。
3、人民警察是实现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机关是家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打击和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着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警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国家实现管理、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重要保证。在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人民警察是实现治安管理活动的主要力量。
基本职责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特征。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为: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职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原则规定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职责的履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内都要自觉地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为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权,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基本权力
警察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国家机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权力,指人民警察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力作为国家的一般权力,在世界各国是普遍现象,警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任何国家的警察都具有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由于警察担负着这样特殊的职能,所以,国家赋予警察具有特殊权力的同时,为了保证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对警察权力行使作出限制性了的规定,以划定警察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其特征为:国家性、法律性、强制性、特殊性、单方性和范围的层次性。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权力主要有:
1、警察行政处置权
警察行政处置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置权表现为:警察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行政处置权,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2、警察行政强制权
警察行政强制是指警察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基于危害或者威胁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或处分。主要为:强制传唤权、强制隔离和约束权、盘问、检查权、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3、警察行政处罚权
警察行政处罚权是警察机关在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额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警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登。另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在出现意外突发的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5、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
具体处置措施是指公安部“紧急治安事件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宣传疏导措施、现场管制措施、禁止聚众措施、搜查收缴措施、先行拘留措施、使用武器警械措施、现场取证措施、新闻管理措施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主要包括:使用警械、武器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等。
基本义务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权力活动中,必须予以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其第21条所确定的内容中,对人民警察所应尽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社会救助义务(二)解决纠纷的义务(三)及时查处报警案件义务(四)抢险救灾义务(五)参加社会公益工作义务
六、人民警察的纪律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对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作出十二项不得实施的行为规定。
(一)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警容风纪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是指由警察法律所确定的人民警察警容、行为举止、形象及尊严的表现形式。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警察法律规定,养成遵守纪律,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有礼节和有修养的良好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警察职务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是指人民警察职务的体系,主要包括人民警察职务的名称、级别、职务数量等内容。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管理、指挥职能的职务。如:在公安机关设有部长、厅长、总队长、处长(支队长)、科长(大队长)等。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某些职务。如:在警察机关设科员、主任科员(科级)、调研员(处级)、巡视员(厅级)等。
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就是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并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的问题。
录用信息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警察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自愿报考从事人民警察人员中择优录取警察人员到各级警察机关工作的行为。
1、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范围。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的,不得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也就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如果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但是又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警察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发布报考公告。(2)资格审查。(3)公开考试。(4)严格考核。(5)择优录用。
二、人民警察领导职务
1、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概述。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人民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人民警察机关职能的职务。人民警察机关领导,既负有组织、指挥本机关实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职责;也要承担维护本机关人民警察利益的重任。所以,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其一、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具备担任一般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任下一级职务时间、身体状况、年度考核结果等具体内容。
其二,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警察职业所需求求的特殊条件。不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特殊条件的,仍然不能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担任人民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是: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由于社会知识的更新迅速,虽然人民警察领导干部具备有较高的学历,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培训。一方面,是新的职位有了新的职责要求和任务,知识面、政策水平、组织能力的要求更高;另一方面,警察的职业需要掌握新动态、新信息。以便于适应新时期国家、社会对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所以,担任新的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就非常有必要到人民警察院校接受任职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拟任新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为其胜任即将担任的职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组织管理
(一)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1、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表明警察身份、区分警察等级的称号和标志。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对于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责任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警察法确立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督察队伍管理制度,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有力措施。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机关的现行体制及构成状况,在我国实行警衔制度仅限于在编在职的人民智察的范围之内。具体为:各级公安机关及专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和经过理顺关系后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警察。
2、人民警察警衔等级设置及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瞥衔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3、警衔等级的评授标准及条件
警衔等级的评授,是根据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在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衡量,评定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是以人民警察警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现任职务德任职时间加之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规定,具体的评授标准及条件是:
(1)总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担任正部级职务人员,按人民警察职务编制警衔等级规定,总警监是一职一衔;
(2)副总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担任副部级职务人员;
(3)一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厅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8年;或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
(4)二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厅级职务人员由于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监条件的;警察机关副厅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监条件的;
(5)三级警监。授予警察机关正、副厅级职务人员、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由于未达到授予二级警监条件的;警察机关地、州、市局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警察机关正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
(6)一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三级警监,但未达到授予三级警监条件的;
警察机关副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22年。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24年;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0年。
(7)二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一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一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副处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警察机关正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2年。
(8)三级警督。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二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二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正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警察机关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30年。或任现股、所、队长的,参加工作满22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
(9)一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三级警督,但未达到授予三级警督条件的;警察机关副科级职务。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警察机关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18年。或任现股、所、队长的,参加工作满14年。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20年。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6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8年。
(10)二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一级警司,但未达到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12年。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6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10年;
(11)三级警司。职务级别以达到授予二级警司,但未达到授予二级警司条件的;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8年。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8年;
(12)一级警员。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其条件是,参加工作满4年。
(13)二级警员。警察机关办事员职务人员,未达到授予一级警员条件的;
4、人民警察警衔的晋升。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应具备规定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好,贯彻“先培训,后晋升”的原则。经过相应的人民笛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任职时间需满三年晋升,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厅(局)长批准授予;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任职时间需满四年晋升,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对于警监警衔规定了更高的条件,可实行择优选升。即对功绩突出者,可以提前晋升;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延期晋升,笛监以上笛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晋升时,;对违纪情况严重的人民警察人员,可以降低或取消警衔。
奖励制度
1、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概述。人民警察奖励,是指警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在警察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的贡献和有特殊事迹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的精神鼓励和一定物质奖励的一种警察机关的管理方法。人民警察奖励是充分调动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和人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1条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人民警察法明确了给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奖励的条件和等级。受奖的对象可以是警察机关、集体,也可以是人民警察个人。
2、人民警察个人奖励的标准: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事迹突出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教学、科技或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牛争,表现突出的;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因公辆性或病故的人民智察,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荣誉称号或记功。
3、人民警察集体奖励的标准: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作出突出成绩的;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各项措施,有显着成绩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战,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4、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的形式。人民警察的奖励表现为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提前晋升。
5、人民警察的奖励的种类及审批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规定的内容,对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个人和集体嘉奖由县以上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三等功。个人和集体三等功,由地(州、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二等功。个人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一等功。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由部级警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分别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批,或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职业分类
人民警察按照人民警察其职业分类可以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交通管理民警、海关缉私警察、铁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人民警察、劳教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为一份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性命及保障财产。绝大部分民主国家(地区)的警察与军队分立,互不隶属。